重庆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应是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重庆师范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重师发〔2020〕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
冲市发[2022]57号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学英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重庆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教育机构》和《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渝师大发〔2022〕2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依据《重庆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渝师大发[2020]9号)。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本科专业各专业以及经审核批准毕业的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 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为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且正在培养全日制本科生的专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
(一)授予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纪律、法律。
2.获得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课程成绩符合要求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英语培训,全部专业考试合格且每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必须为良好及以上(或75分以上)。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必须通过全部专业必修课程考试,且每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毕业论文(论文)成绩为良好及以上(或75分以上)。
4.通过学业水平测试
符合下列外语水平条件之一的学英语,视为已通过学业水平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测试(PRETCO)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仅限成人高等艺术类本科专业);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成绩340分以上;
(3)全国大学英语六级(CET6)成绩300分以上;
(4)全国英语水平考试(公共PETS)达到三级或以上
(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一考试课程英语(二)(00015)成绩达到60分以上;
(六)重庆市或重庆师范大学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
(七)由重庆市成人高等教育协会组织、参加高校联盟的“全国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已通过测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英语,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格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学士学位英语培训学士学位英语培训,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2、考试作弊者;
3、毕业论文(设计)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4、本科生从高中开始补课累计4门以上,本科生从专科开始补课累计3门以上。
第五条 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以在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两年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学位申请。 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1、申请时间:每年3月15日至5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
2.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
(一)重庆师范大学高等教育及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身份证、本科毕业证书、学位外语资格证书、本科成绩单原件一份、复印件(A4纸复印件);
(三)近期2寸蓝底照片三张及同底照片电子档。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一一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总结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报送的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由重庆师范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应当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什么学科的教育方式获得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重庆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不得补发。 学校只能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凡在学位申请、相关考试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取消其授予的学位。
第十一条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并有权解释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士学位英语培训,原《重庆师范大学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渝师大[2020]9号)将同时废除。
重庆师范大学
2022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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