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
综合评价招生细则详见《北京外国语大学2023年“一带一路”外语专业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的外语专业中,英语专业只招收全国统一高考科目中外语为英语语种的考生。外语口试的组织及口试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我校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和专业面试。来源|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办...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北外英语培训班,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生源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和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招生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简称北外; 英文名称为Beijing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简称BFSU。 学校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邮政编码100089。
第三条 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英语培训,国家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首批“211工程”建设高校,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大学。
第四条 在规定年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授予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学位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事务的咨询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办公室北外英语培训班,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督导办公室,负责招生督导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文理科并举。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报考人数、生源质量等情况,制定分省份、分专业的本科招生计划。 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布。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1%。 使用预留计划时,遵循集体决策、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用于调整各地统一考试网上生源不平衡问题,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
第四章 入场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招生工作受教育部领导,根据教育部同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劳各省招生考试机关统一组织,实行“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一条 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安排提前批准。 报名综合评价入学的考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高考考生总成绩必须达到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合并批次的省(区、市)必须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 综合评价招生细则请参见《北外2023年“一带一路”外语专业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升学比例。
实行序贯志愿的批次,筹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20%。
实行并行志愿的批次,备案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三条 对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国家政策加分的考生,按照政策加分进行建档。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积分不适用于未安排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实际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优先录取; 不享受政策加分的北外英语培训班,外语、语文、数学、外语口语成绩较高的考生依次录取; 学校将采用预约计划进行入学。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志愿,以实际考试成绩择优录取,按专业顺序录取。 如不能满足所填写的专业愿望,服从专业调整的,将根据实际考试成绩转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 不服从调整的,将予以退出。
第十五条 依次自愿报名录取批次中,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的,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在考生服从专业调整的情况下,按照实际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英语,直至完成计划。 如果合格的非首选候选人仍不足,将招募志愿者。
当该批平行自愿申报未完成计划时,征求自愿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专业时不设置专业自愿级差。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口吃、声音嘶哑北外英语培训班,或口腔存在身体缺陷以及有妨碍发音、听力障碍的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者,应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学校招收的外语专业中,英语专业仅招收全国统一高考科目外语为英语的考生。 其他外语专业没有外语限制,但入学后的第二外语是英语。
学校非外语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部分专业课程用英语授课。 所有学生均应按照我校课程安排进行学习。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除招生考试主管部门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我校其他外语专业报考者(推荐生、综合评价批次除外)须参加外语口试并通过。 外语口试的组织、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执行。 我校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语考试和专业面试。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专业自愿录取队列北京外国语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1:1招生计划。 如有撤档,未列入招生计划的考生按备案结果顺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有关高校联合培养学士学位,并实施跨校培养。 在第三学年,学生将集中在另一所大学学习。
第二十二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本省招生专业相关要求,并按照高考改革相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推荐生、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特色学院项目、内陆西藏班、内陆新疆班、新疆合作项目、少数民族预科生、国家特色项目、港澳台联合项目的招生入学考试项目等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学校公布的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5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英语,经北京市物价局批准,我校本科专业学费为: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每学年6000元; 其他专业每学年5000元。 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收费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学校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向学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学年750-1200元。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复试不合格的学生,按照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专业介绍请参见我校本科招生网站,奖学金、资助政策等信息请参见我校学生工作办公室网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网站
本科招生网址:
招生办公室电子邮件:
支持热线:
招生监察处电话: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培训和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对冒用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按照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学校此前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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